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研究生教育研究分會章 程
(2021年7月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研究生教育研究分會(以下簡稱研究分會)是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的二級分會,是北京地區從事研究生教育研究的群眾性學術團體。
第二條 研究分會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在工作上接受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高教學會的領導,同時接受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學會的指導。
第三條 研究分會的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團結北京地區研究生教育機構和研究生教育工作者,深入開展研究生教育理論研究,努力促進研究生教育改革和發展,努力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為提升北京地區研究生教育水平作出貢獻。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四條 研究分會的業務范圍:
1.組織會員學習、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開展研究生教育理論和實際問題的研究,積極向國家、北京市有關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門諫言獻策,為北京地區研究生教育的發展提供咨詢;
2.組織開展研究生教育相關學術活動,開展研究生教育相關的課題立項及優秀成果評獎活動;
3.承擔研究生教育有關的專項研究課題,開展研究生教育有關的咨詢、評估、調研、培訓和會議展覽服務;
4.組織會員單位開展研究生教育工作經驗交流和協作,組織開展與其他協會、機構的學術交流活動;
5.編輯出版會刊、會訊、論文集等;
6.開展與研究生教育相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研究分會以團體會員為主。凡北京地區從事研究生教育相關領域的高校、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承認并遵守本研究分會的章程,愿意交納會費,均可申請為會員。
第六條 會員的權利
1.研究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研究分會工作的建議和批評權;
3.優先獲得研究分會編印的書刊資料的權利;
4.參加研究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的權利;
5.承擔研究分會有關調研和研究項目權利。
第七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研究分會的章程,執行研究分會的決議;
2.參加研究分會組織的活動,完成研究分會委托的任務;
3.根據研究分會的工作計劃開展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并報告研究情況;
4.關心研究分會工作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5.按時繳納會費。
第八條 堅持入會自愿、退會自由的原則。具備條件的單位欲加入研究分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準,方可成為正式會員。會員入會申請須由單位、機構或團體提出。會員自愿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終止其會員資格。凡違反本章程的有關規定,從事不利于本研究分會聲譽的活動,或欠繳會費兩年及以上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研究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修訂本研究分會的章程;
2.選舉、罷免理事會理事(單位);
3.決定研究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4.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經費使用情況報告
5.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條 會員大會原則上每四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遲召開,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會員單位出席會員大會的人選由本單位推薦產生。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單位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研究分會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代行理事會職權,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兩年召開一次,其主要職責:
1.討論和決定研究分會的重大工作任務;
2.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選舉常務理事(單位);
4.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第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其主要職責:
1.選舉研究分會會長、副會長;
2.通過由會長提名的正副秘書長;
3.討論和決定研究分會年度工作計劃;
4.制定會費標準;
5.批準入會申請、會員退會申請及會員資格的取消;
6.討論通過各專題組正副組長人選;
7.需要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條 研究分會設會長聯席會,會長聯席會由會長召集,參加人員為會長、副會長。會長聯席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負責討論和確定研究分會各項重要工作。常務理事會可授權會長聯席會議代行其職責。
第十五條 研究分會秘書處設在會長單位,秘書處設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十六條 本研究分會下設招生、培養、學位、思政、專業學位、同等學力等若干專題研究組。各專題組設組長1名,副組長若干名。各專題組正副組長由會長提名,經常務理事會批準。根據工作需要,可對專題研究組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 研究分會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正、副秘書長、各專題組組長均為工作職務,凡已不在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崗位工作的,所在單位應提出申請進行更換;未提出申請的,秘書處應通知該單位更換。
第十八條 各專題組根據研究分會的任務和年度工作計劃,確定本組的年度工作內容,報常務理事會備案后執行。
第十九條 對研究分會工作有突出貢獻者,經常務理事會批準,以適當形式予以表彰。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可聘請名譽理事長、理事或顧問。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二十條 研究分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會費;
2.有關部門的資助;
3.社會團體和有關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
4.本研究分會事業活動的收入;
5.其他收入。
第二十一條 會費標準:
1.理事單位:每年3000元整;
2.一般會員單位:每年2000元整。
第二十二條 會費會計年度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員應在每年發布繳費通知后至年底前繳納當年會費,并匯入研究分會指定銀行賬戶。新批準入會會員,應在接到繳費通知后,一個月內繳納當年會費。
第二十三條 經費使用范圍:
1.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聯席會以及各專題組開展的各項專題活動支出;
2.研究分會考察、調研、培訓、交流、評優評先等業務活動支出;
3.研究分會設立各項研究課題、委托開展各項活動支出;
4.秘書處日常運行相關人員、辦公、業務經費支出;
5.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會費和研究分會經費管理服務費支出;
6.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四條 研究分會的經費要本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則進行使用。年度經費使用計劃由秘書處提出,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二十五條 研究分會的經費設立專門帳戶,專款專用,由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統一代收代支。在經費的使用上要嚴格遵循北京市高等教育學會相關財務制度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研究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自修改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